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说明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我司为您提供融资融券业务交易风险说明,请认真详细阅读。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一、与普通证券交易共有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除像普通证券交易一样具有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还有其特有的投资杠杆放大的风险。
二、证券公司资质风险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如果证券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投资者有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强制平仓风险
1、如果投资者不能按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包括应提前了结债务的情形),投资者将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2、上市证券价格波动或因证券公司对担保物公允价格做重新评估导致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且投资者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足额补充担保物,投资者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如果投资者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在融资到期日未能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者融券到期日未能偿还融券证券及相关费用,投资者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发生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发行可转债派发权证、转板、终止上市或要约收购等情况的,如果投资者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券,如果没能按期还券,投资者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发生其他符合《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的事件时,投资者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6、执行强制平仓时,平仓的顺序、时间、金额、数量等将不受投资者的控制。由于交易规则与技术原因限制,在强制平仓时,投资者可能承担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大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负债的风险。
7、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或无法提高至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或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因减持规则、停牌、终止上市等因素导致强制平仓全部或部分未成交的,或发生《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证券公司将有权对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处开立的全部账户内的资产采取限制转出、限制交易,并有权通过处置证券等方式以实现债权。
8、标的证券在融券合约到期日(含展期后的到期日)前停牌的,如果复牌日未超过融券合约到期日,则融券合约到期日不变,投资者应在到期日前如约了结融券负债。如复牌日遇融券合约到期日或超过融券合约到期日的,证券公司有权于复牌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实行强制平仓以收回该标的证券对应融券合约负债。
四、信用资质、各项业务指标的调整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证券公司授予投资者的授信额度,投资者可在授信期内循环使用,但受市场影响证券公司并不保证投资者需要时即能融到资金或者证券。
证券公司会根据市场情况、自身风险管理需求来设定或调整如下事项:警戒线、平仓线、应急平仓线及其他维持担保比例相关比例线、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担保证券公允价格等指标,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五、利率调高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公司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六、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投资者的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转板、终止上市或要约收购等情况,投资者有面临被证券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3、其他按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可能会发生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提前了结相关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七、通知与送达方面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即使因某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或知悉有关通知,也可能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等各类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八、未能妥善保管资料形成的风险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信息、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或不慎遗失、被盗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盈亏被放大的投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利用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例,投资者在可能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面临承担较大损失的风险,甚至直接导致损失超过原始本金。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利用财务杠杆,将亏损控制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
十、被限制或取消交易资格的风险
1、投资者须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风险,并可能因此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如存在被有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罚、起诉、被采取限制措施等情形,投资者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可能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3、投资者须保证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和合法。如提供不实或伪造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失效未能及时更新、或不配合我司提供相关材料等情形,将有可能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调整融资融券额度、限制交易、限制资产转出等措施,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4、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业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依据审查结果,投资者有被降低信用级别、降低授信额度、提高保证金比率、限制交易品种或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5、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我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标准不再匹配或已经过期,或投资者发生其他不满足我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情况,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6、投资者须确保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一致,否则,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7、投资者提供的担保物须来源合法,且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资产权属及其权益争议等情形。否则,投资者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8、投资者在融券交易期间,卖出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如有操纵市场的行为,投资者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9、如果投资者实际融资总规模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证券公司规定的融资规模上限的,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10、如果投资者实际融券规模、单个证券品种融券规模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证券公司规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投资者有被限制不得再开展新的融券交易或该单个证券品种的融券交易的风险。
11、如果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前或期间成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百分之五以上,在触发上述情况时,投资者将有被限制该上市公司证券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等交易权限的风险。
12、如违法违规使用账户、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受到交易所处罚或收到交易所各类警示函件的,投资者将有被限制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3、证券公司有权根据投资者的违约情况、信用情况及其他对投资者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等因素(包含但不限于涉及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调整该投资者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等级和/或授信额度,调整该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其他信用业务的信用等级和/或授信额度,将投资者列入证券公司重点关注投资者名单、投资者黑名单,同时有权将相关信息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等单位报送,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因违约行为被收取罚息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逾期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有被收取罚息的风险。
十二、被追索债务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信用账户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或发生其他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有权向投资者追索的情形,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继续追索债务的风险,并将承担证券公司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追索过程中,证券公司有可能禁止投资者从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中转出资产,并限制账户交易和处置账户中资金和证券以实现债权。
十三、授信额度被调整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可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提交的保证金情况、证券公司资券安排、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已授予投资者的授信额度进行调整,由此可能造成投资者无法实现预期交易,而造成经济损失。
十四、授信额度无法足额使用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若某时点证券公司实际融资融券总规模,以及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规模、单个证券品种融资融券规模等各项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证券公司规定的规模上限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开展新的融资融券交易,无法足额使用已获审批的授信额度的风险。
十五、无法通过市场交易偿还融券负债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券交易期间,如其未了结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发生突然停牌、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的,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无法通过市场交易及时偿还该笔融券负债,同时投资者还需承担期间相应的融券费用,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六、无法行使证券权利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投资者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可能会造成投资者权利无法行使或无法全部行使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七、信托财产被处置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其信用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均是以证券公司名义持有的信托财产。证券公司为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如投资者出现《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情况时,证券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处分上述信托财产,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八、减持规定限制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交易所的配套规范,如投资者持有作为担保物的证券属于受前述规定规范的股份,则该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担保物划转、股份冻结,调整授信额度、折算率、保证金比例、集中度指标、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权限等限制性措施,乃至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九、适当性及反洗钱管理相关风险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满足监管机构或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或反洗钱相关要求的,证券公司有权采取禁止投资者新股申购、普通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合约展期申请、取消投资者授信额度或解除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等措施,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十、集中度控制风险
1、投资者信用账户相关集中度超过证券公司规定的集中度指标时,证券公司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相关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它风险控制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单只证券融资或融券集中度指标等触及监管上限、市场出现异常或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措施,有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十一、法律法规修订带来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有可能给投资者造成交易损失的风险。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二十二、不可抗力风险
因出现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因证券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等不可抗力风险,导致证券公司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融资融券合同,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证券公司可免除相应责任。投资者将可能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二十三、其他风险
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当重点关注证券公司所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如果投资者误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当作普通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申报,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2、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当清晰知晓证券公司营业部及任何员工均不得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时从事下列行为:(1)开展非法融资融券业务;(2)为投资者代客理财或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3)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收益或赔偿投资损失;(4)向投资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5)代理投资者办理融资融券相关业务操作。如果投资者接受了上述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当清晰知晓证券公司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以及本公司证券自营、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等业务涉及到该等证券,均不构成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对该等证券的判断或建议,请投资者审慎独立决策。
4、投资者若开通融资融券信用账户的科创板交易权限,将另行签署《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在科创板证券(包含股票及存托凭证,下称“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中,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由于科创板股票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退市规则等方面相较于其他板块股票存在较大差异,在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效应下,可能会进一步扩大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2)投资者在信用账户内交易科创板股票时,证券公司会根据市场情况、自身风险管理需求来设定或调整如下事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线、科创板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科创板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科创板集中度指标、证券市值、融券权益方案等。上述事项的设定或调整,有可能影响投资者无法进行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相应证券,甚至无法进行合约展期、提取或转入担保品,也有面临被要求追加担保物甚至于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扩大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影响投资者的交易机会或投资可得利益。
(3)因科创板股票股价波动区间较大,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更易受影响而跌破证券公司规定的比例线,进而触发信用账户的追加担保物机制,甚至面临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且由于科创板股票涨跌幅限制等规则不同于其他板块股票,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时投资者自行承担的投资损失及风险将更大。
5、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账户交易创业板证券(包含股票及存托凭证,下称“创业板股票”)应另行签署《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在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中,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由于创业板股票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退市规则等方面相较于其他板块股票存在较大差异,在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效应下,可能会进一步扩大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2)投资者在信用账户内交易创业板股票时,证券公司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自身风险管理需求来设定或调整如下事项: 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线、创业板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创业板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创业板集中度指标、证券市值、融券权益方案等。上述事项的设定或调整,有可能影响投资者无法进行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相应证券,甚至无法进行合约展期、提取或转入担保品,也有面临被要求追加担保物甚至于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扩大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影响投资者的交易机会或投资可得利益。
(3)因创业板股票股价波动区间较大,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更易受影响而跌破证券公司规定的比例线,进而触发信用账户的追加担保物机制,甚至面临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且由于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等规则不同于其他板块股票,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时投资者自行承担的投资损失及风险可能更大。
6、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账户交易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应另行签署《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在北交所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中,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由于北交所股票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退市规则等方面相较于其他市场股票存在较大差异,在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效应下,可能会进一步扩大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2)投资者在信用账户内交易北交所股票时,证券公司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自身风险管理需求来设定或调整如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线、北交所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北交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北交所股票集中度指标、证券市值、融券权益方案等。上述事项的设定或调整,有可能影响投资者无法进行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相应证券,甚至无法进行合约展期、提取或转入担保品,也有面临被要求追加担保物甚至于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扩大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影响投资者的交易机会或投资可得利益。
(3)因北交所股票股价波动区间较大,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更易受影响而跌破证券公司规定的比例线,进而触发信用账户的追加担保物机制,甚至面临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且由于北交所股票涨跌幅限制等规则不同于其他市场股票,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时投资者自行承担的投资损失及风险可能更大。
(4)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转板,并且投资者未申请将有关证券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中的,投资者面临相关证券在终止上市前被证券公司从其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的风险。同时,投资者面临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下降可能导致的追保平仓风险。若根据业务规则或合同约定无法完成转板证券全部划转,投资者面临相关证券全部或部分无法正常登记确权、转板上市后股票无法及时交易的风险。
本融资融券业务交易风险说明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并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开展融资融券交易。
两融业务仅限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风险承受能力C4及以上且无重大违约记录、满足证券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的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与流程,充分知悉融资融券交易投资风险,结合自身情况,审慎判断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证券投资都会涉及风险,投资者需对任何自主决定的投资行为负责。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